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