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