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第十条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