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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