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