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擅自调整检定周期。 (五)不得伪造数据。 (六)不得超过标准收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