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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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