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