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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