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眼镜制配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本办法所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经营者的统称。 (二)生产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销售者是指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营者是指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