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