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