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从事眼镜制配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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