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