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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