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