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