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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