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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