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督查检查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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