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督查检查第十八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