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督查检查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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