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督查检查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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