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督查检查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