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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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