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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