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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