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