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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