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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