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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