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