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淀, 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淀, 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