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