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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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