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章 验收管理第六十三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