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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