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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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