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四章 验收管理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