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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