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