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七)有关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七)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