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