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对于建设内容复杂的航运枢纽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试运行期满符合运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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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