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已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二)航道尺度、通航条件已达到设计要求; (三)主要机械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调试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四)航标等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已经建设完成; (五)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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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