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