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