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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