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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