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第三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