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外的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或者采取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