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航道整治工程。 1.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二)航道疏浚工程。 1.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 2.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 3.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 (三)航运枢纽工程。 1.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 5.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四)通航建筑物工程。 1.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 3.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 4.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 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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