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项目单位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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