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