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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