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