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