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的企业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