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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