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