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 (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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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