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