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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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